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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购买某在建工程项目委托乙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其市场价值,估价结果为7500万元.购得该项目后,甲公司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了修改并取得了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该项目重新开工半年后,甲公司为筹措资金拟以该在建工程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委托丙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其抵押价值,估价结果为9000万元.请问:若上述两个估价结果均是合理的,产生两者差异的原因有哪些?

答案解析

1.价值时点不同.乙估价机构评估在建工程的价值时点与丙估价机构评估估价对象抵押价值的价值时点相距半年以上,由于时间的变化,房地产市场行情会发生变化,房地产价值也会发生变化.

2.估价目的和价值类型不同.乙估价机构的估价目的是转让目的,评估的是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而丙估价机构的估价目的是抵押贷款目的,评估的是估价对象的抵押价值,等于市场价值减去估价师所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仅就估价目的和价值类型不同而言,两个价格之间会有差异.

3.估价对象不同.项目购买后,甲公司投入了后续建设资金建设了半年,估价对象与购买时实物状况不同,因此评估价值会有差异.

4.设计方案变更.由于甲公司修改了原设计方案并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估价对象甩途、规模均有可能发生了改变,仅从改变设计方案角度看,改变前后估价对象市场价值也会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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